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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5 | 天津市第三医院被指治疗糖尿病致老人再发心梗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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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天津市  第三医院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2007年8月13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连生等诉天津市第三医院糖尿病老人医院再发心梗死亡一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程序,尚未进行法庭辩论等程序。原告方提供病历证明老人再发心梗是在住院的第2天下午,与天津市第三医院内分泌科的误诊误治有直接关系。

    庭审中,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天津市第三医院提供复制的《心肌酶检验报告单》、《生化检验报告单》,证实老人张福林入院当天以及入院第2天早晨没有再发心梗;而另一份《TNT检验报告单》等病历资料证实老人的病情曾经向被告提示再发心梗,被告却误将心功能Ⅳ级诊断为Ⅲ级、对再发心梗掉以轻心。同时,原告还举证病历资料证实天津市第三医院内分泌科不顾头CT报告以及多数会诊医师的意见,误诊老人再发脑梗,客观病历证实天津市第三医院违反禁忌使用甘油果糖、违反原则补钾等,损害患者心梗能。心电图贴片单证实在患者被查出心肌缺血的情况下,天津市第三医院近30小时后才第2次测心电图。《心内科会诊记录》记载患者心电图示V1-V4sT-T有演变,心肌酶稍高,“目前考虑再发前壁心梗”,天津市第三医院内分泌科却纠正心衰不足。

天津市第三医院

    原告还提供病历证据以及专家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等证实天津市第三医院内分泌科连看家本领控制血糖都没有做好,又没有及时转科,致使患者再发心梗,且没有得到及时正确治疗而死。

    被告天津市第三医院内分泌科的医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病历证据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不能证明被告的过错,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当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进行了发问。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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